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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提起的诉讼离婚,法院不予受理?

  哪些情形下提起的诉讼离婚,法院不予受理?

  一、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

  1、女方在怀孕期间;

  2、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

  3、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确有必要”的情形比如男方认为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具体的“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可以参看审判实践,具体审判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定。

  二、无论哪一方提出的离婚,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2、原告自动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三、同时,现役军人作为普通公民,其离婚一样受到上述限制,然而由于其特殊的性质,法律作出了另一个限制,即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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