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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离婚诉讼,原告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

  离婚诉讼,原告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

  海口离婚律师解答:离婚诉讼的原告在向人民法院呈交离婚诉状应提交其提起离婚诉讼理由成立的证据,即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这一规定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做出的,离婚诉讼的原告应提供如下证据:

  (1)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如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达二年,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死亡,一方不履行抚育、赡养义务,虐待、遗弃等等。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股票及其他投资等收入情况,并出具清单,清单中应注明存放的地点及方式等。

  (3)财产分割的理由,如其对家庭的贡献及作出的牺牲等。

  (4)女抚育费的数额,如双方实际承担能力等。

  (5)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等等。

  如果举不出证据或证据不足等,应承担不利判决的后果。

  离婚案件中的举证期限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逾期提供的证据材料,除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外,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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